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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在香港设立领事馆条件

问:外国在港设立领事馆的条件是什么?将来会有那些国家在港设立领事馆?97年7月后,有那些国家撤销了驻港领事馆?原因是什么?
 
答:外国在港设立领事机构的依据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外国在港设立领事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香港回归后,在港设立领事馆的国家有:匈牙利、坦桑尼亚及爱沙尼亚。沙特、阿联酋、安提瓜和巴布达、老挝、哈萨克斯坦、尼日尔、乌干达等国将陆续在港设馆。
      回归后,一些未同中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国家的原驻港领事馆已改为半官方机构,如巴拿马、多米尼加、伯利兹、格林纳达、圣基茨和尼维斯。汤加已与中国建交,但目前尚未设立领馆。巴拉圭、塞内加尔、不丹等国,因为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自动撤销了其驻港领馆。塞拉利昂及博茨瓦纳因其自身原因闭馆。利比里亚、马绍尔因与台湾建立所谓的“外交关系”,中央政府已通知两国关闭了其驻港领馆。